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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有媒体报道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菜市场两商户摊位上方悬挂写有“缺斤短两被黄牌警告商户”的黄色牌子,引发广泛关注。当地市场监管所对此回应称,商户一旦被发现有计量作弊行为,就会被挂牌警告,且须挂满30天才能撤下,若不改正将继续挂下去。
给存在计量失信行为的商户挂公示牌,并非三亚首创,之前深圳、济南、南宁、厦门等多个城市已有推行。有评论认为,缺秤少量是消费者极为常见也深恶痛绝的不良经营行为,市场监管部门把体育赛场红黄牌处罚规则移植到商业领域,这一举措捏住了不良商家的“七寸”,对于治理缺秤少量等非诚信行为非常有效,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。
对商家进行“黄牌警告”,从行政法角度说属于声誉罚(亦称申诫罚或精神罚)。行政处罚一般分为4类,即人身罚、行为罚、财产罚及声誉罚。前3种处罚,是倾向于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特定行为能力、资格或财产的处罚。声誉罚则是指通过对违法当事人的名誉、荣誉、信誉等施加影响,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,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。俗话说“打人莫打脸,骂人莫揭短”,其实揭示了人对脸面等精神方面的重视要远甚于物质方面。也就是说,相比于肉体上的直接攻击,精神上间接对脸面的伤害也许更能置人于不利。
法律实践中,声誉罚被广泛应用于失信惩戒,比如治理虚假广告。有这样一个案例:美国一家公司花3000万美元在媒体打广告,被人举报涉嫌虚假宣传。有关部门调查确认后,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,令其按照原来的广告模式,再做同等时间的“自我批评”广告,告诉人们自己虚假宣传,产品质量没那么好,希望消费者不要购买自家的产品。虽然这种声誉罚没罚多少钱,但自己打脸的广告一出,企业颜面扫地,其品牌声誉受到重创。
在实践中,声誉罚的运用形式很多,人们常见的“黑名单”制度即是其中之一,而我国广告法中关于迫令广告违法者“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”的规定,也体现了声誉罚的精神。作为一种处罚方式,就其本质而言,这些声誉罚形式都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,以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,保护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,适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,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,是执法部门理性执法和执法成熟的表现。
不过,尽管声誉罚社会效果显著,但在执法实践中既不能泛施于人,也不能泛施于事。要有针对性,且要把握好度,突出提高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成本,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,以达到震慑行业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。正如有学者所言,“黄牌警告”的杀伤力不可小觑,执法人员虽然有一定的裁量权,但必须在法定程序内使用,切不可沦为另一种路径依赖。无论是制定规则协议还是具体执法过程,都必须做到透明和公正。同时,基于过罚相当的原则,对于不同程度的欺诈,应进一步细化执法的梯度,或前置一个警告环节,彰显执法弹性。
司法界有句名言: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,路灯是最有效的警察。”对于市场消费环境而言,阳光是最好的净化剂。对不讲诚信、恶意欺诈或漠视消费者权益的商家“黄牌警告”,就是将他们亮在阳光下,给他们套上一道声誉“紧箍”,倒逼他们以诚信为本,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。当消费变得公开透明,消费者用脚投票的作用将发挥更大威力,市场将变得更干净、更健康。
作者:胡立彪
来源:中国质量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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